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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徐瑞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徐瑞山,裴崤君,吴岳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宗大街16号华府天地B座201号。被执行人:徐瑞山,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裴崤君,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岳彦,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瑞山、裴崤君、吴岳彦借贷纠纷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