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徐瑞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徐瑞山,裴崤君,吴岳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宗大街16号华府天地B座201号。被执行人:徐瑞山,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裴崤君,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岳彦,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瑞山、裴崤君、吴岳彦借贷纠纷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