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姚甫、郑光英等与黄世灵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姚甫,郑光英,石绍庆,石绍明,黄世灵,刘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163号原告石姚甫,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郑光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石绍庆,男,2007年6月25日出生,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石绍明,男,2011年2月14日出生,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玲,北海市铁山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灵,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金,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第三人刘星,男,42岁,北海市铁山港区村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姚甫、郑光英、石绍庆、石绍明与被告黄世灵、第三人刘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姚甫、郑光英、石绍庆、石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