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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朋与河北信雅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河北信雅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31号之一申请人:张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河北信雅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双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与被告河北信雅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雅达橡胶机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3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