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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秀栋与张东、马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栋,张东,马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903号原告:杨秀栋,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曹县。被告:马本亮,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住所曹县曹城镇中兴路东120号。主要负责人:吕宏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栋与被告张东、马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栋以已与被告张东、马本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东、马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栋撤回对被告张东、马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杨秀栋负担。审 判 长  吴新胜审 判 员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