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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水民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水民,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水民,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办公室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水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水民于2017年2月14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4596.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96.51元,扣缴执行费119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0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3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水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水民于2017年2月14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4596.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96.51元,扣缴执行费119元,本案履行完毕。现拟裁定(2017)陕0113执935号案执行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935号案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