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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9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丁从龙申请执行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有,男,1977年10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倮耳朵村**号。被执行人:普金花,女,1982年6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倮耳朵村**号。杨天有申请执行普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普金花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计划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8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自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