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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振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东,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东,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212300310,武强县豆村乡丁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公司经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东与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