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清申1号申请人:廖某某,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俸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欣鑫,系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某某以其系被申请人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红星口腔门诊部)的股东,红星口腔门诊部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红星口腔门诊部进行强制清算。审查中,本院组织了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俸波,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哲,被申请人的股东刘欣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哲,被申请人的股东王家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俸波参加了听证。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红星口腔门诊部于2015年2月15日在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刘欣鑫、廖某某、王家彬。2016年8月11日,刘欣鑫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红星口腔门诊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川0104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认定红星口腔门诊部的经营管理面临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判决解散红星口腔门诊部。该判决已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被申请人红星口腔门诊部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无红星口腔门诊部的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红星口腔门诊部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注册登记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2016)川0104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红星口腔门诊部。红星口腔门诊部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也无红星口腔门诊部的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清算申请,红星口腔门诊部的股东廖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廖某某对成都锦江红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何 理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