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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饶财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财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03号罪犯饶财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夏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饶财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应连带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196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饶财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财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92分。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01015752)。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财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