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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301号原告: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143号华中有色金属大楼1-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应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号农发行办公楼。主要负责人:万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市岳塘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计7200元,由湘潭市辉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关人民陪审员  苏石安人民陪审员  江一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尹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