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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平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晨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182号原告:平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百花台社区天岳大道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晨宇。原告平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晨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晨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