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伟哲与邬登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哲,邬登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374号原告:何伟哲,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邬登仁,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何伟哲与被告邬登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伟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何伟哲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