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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艳青与白阿日本塔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青,白阿日本塔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4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艳青,男,48岁,蒙古族,域合驾校教练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阿日本塔本,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李艳青因与被上诉人白阿日本塔本委托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青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艳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艳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 威审判员 李英革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