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杨尚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杨尚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1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107-6。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尚霖,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杨尚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尚霖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尚霖房屋一套,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7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