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学锋与鲁小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锋,鲁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贾学锋,男,1974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鲁小宁,男,199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贾学锋与鲁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学锋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调确字第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