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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帅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帅红梅,帅新明,曾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三八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655N。负责人:万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勤,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帅红梅,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帅新明,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曾佑荣,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帅红梅、帅新明、曾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帅红梅、帅新明、曾佑荣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郊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帅红梅、帅新明、曾佑荣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帅新明在中国工商银行15×××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