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琼珍与梁伯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珍,梁伯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377号之二原告:罗琼珍,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伯奕,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琼珍诉被告梁伯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琼珍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梁伯奕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琼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6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由原告罗琼珍负担。审 判 长 梁 素 娟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邝 小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