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金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金平,赵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金平,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赵金龙,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龙、赵金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