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煜锴与被告平志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煜锴,平志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527号原告:张煜锴,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关金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告:平志鹏,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煜锴与被告平志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煜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张煜锴承担。审判员 焦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