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系原告女儿),女,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