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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系原告女儿),女,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