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邓满基、黄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邓满基,黄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原南海大道中3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1973-3。负责人:黎炳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满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笑兰,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满基、黄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满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797469.36元,计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20150.2元、罚息552.56元以及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797469.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笑兰对被执行人邓满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51.34元由被执行人邓满基、黄笑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600.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邓满基、黄笑兰按双方之前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如被执行人存在迟延给付情形,则申请执行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得款38600.61元,由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10705.23元,余款27895.38元已退还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