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39号之一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吉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萍,公司副经理。被告:杨永国,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 燕审 判 员 黄丽荣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