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法门寺院内)。负责人释智超,系该会负责人。杨某某与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劳动争议仲裁一案,2015年7月10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陕劳仲案字(2015)138号裁决书,现已生效。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给付下欠工资90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40元以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法门寺慈善基金会给付杨某某13350元(含执行费100元)。2017年6月13日杨某某将案件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终案字(2015)1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