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刘彦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刘彦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77号原告:张东辉,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刘彦敏,女,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刘彦敏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东辉负担。审判员  赵应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