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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东莞市厚街鑫金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东莞市厚街鑫金服装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2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外文名称: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地址: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外文名称:PeterJ.Bragdon)。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厚街鑫金服装店。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珊瑚路127号商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4315461。经营者:万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鑫金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鑫金服装店(经营者:万学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