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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学致与朱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致,朱桂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720号原告:宋学致,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桂敏,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宋学致与朱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宋学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学致撤诉。审 判 员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杨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