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学致与朱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致,朱桂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720号原告:宋学致,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桂敏,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宋学致与朱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宋学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学致撤诉。审 判 员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杨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