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衡永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催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路。法定代表人:衡永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30800053-960177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4日,出票人为湖北三环锻压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黄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俊审 判 员 朱浩波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