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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衡永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催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路。法定代表人:衡永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30800053-960177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4日,出票人为湖北三环锻压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黄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旭光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俊审 判 员  朱浩波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