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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周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钟鹏飞,院长。被执行人:周后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后明罚没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后明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盗窃罪,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周后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