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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保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伟清、鄢行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伟清,鄢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法律文书签发件(保全)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保01号申请人葛伟清,男,198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申请人鄢行林,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葛伟清与被申请人鄢行林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葛伟清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车辆(赣G×××××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葛伟清名下的赣G×××××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鄢行林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