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执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托亚与敖登毕力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亚,敖登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3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托亚,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明路嘎查070号。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牧民,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六居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乌兰嘎查有草牧场补助款,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内0825执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信用社622976059070010XXXX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到期需继续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信用社622976059070010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