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季玉棋与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棋,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52号原告:季玉棋,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壮(系原告季玉棋之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平朔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队长,住山西省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引娣(系原告季玉棋之女),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盛世锦珠售楼部经理,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马营乡芍药沟村。法定代表人:卫利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希忠,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城区人,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街10号20室。原告季玉棋与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季玉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玉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玉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季玉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常月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