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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131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黄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131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006996X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圣廷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敏,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