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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邱宝与姜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宝,姜国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504号原告:邱宝,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姜国良,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邱宝与被告姜国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邱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国良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宝负担。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