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娅与冯永明朱文碧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娅,冯永明,朱文碧,冯仁国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785号原告:黄娅,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冯永明,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朱文碧,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冯仁国,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黄娅与被告冯永明、朱文碧、冯仁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黄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黄娅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