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杰与胡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胡联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616号原告:马杰,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回族,住邓州市。被告:胡联合,男,现年40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马杰诉被告胡联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