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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杰与胡联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胡联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616号原告:马杰,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回族,住邓州市。被告:胡联合,男,现年40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马杰诉被告胡联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