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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鹏与张东岭、孟永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张东岭,孟永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486号之一原告:徐鹏,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卓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思斯,河南金博大(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岭,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爽爽,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永杰,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徐鹏诉被告张东岭、孟永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鹏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