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俊功与徐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功,徐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172号原告:郑俊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徐凤玲(徐风玲),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原告郑俊功诉被告徐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郑俊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俊功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