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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俊功与徐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功,徐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172号原告:郑俊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徐凤玲(徐风玲),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原告郑俊功诉被告徐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郑俊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俊功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