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334号原告:郭某,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蔡某某,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郭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2016年5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后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被告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起诉时提供居住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但经本院审查,该居住证明反映的内容并非事实,被告自2014年9月份之后已不居住在此,且被告现已返回住所地居住。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