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王建峰、王军宁、王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王军平,王军宁,王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驻所地:蒲城县东风路1号。负责人党满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山王村3组。被执行人王军宁,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山王村3组。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山王村3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平、王军宁、王建峰、银行存款10370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