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惠某与李某2、朱某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某,李某2,朱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惠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某1,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某,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再审申请人惠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朱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5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