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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惠某与李某2、朱某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某,李某2,朱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惠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某1,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某,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再审申请人惠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朱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5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