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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娜被告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戴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20号原告杨丽娜,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芳,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鑫,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娜,被告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戴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娜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16元,减半收取14308元,由原告杨丽娜负担。审判员 余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