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朝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雷朝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985号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2栋D5-001A,组织机构代码:06630189-3。法定代表人:范志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云荣,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朝红,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朝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