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文光、刘胜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光,刘胜贵,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光,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高峰,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贵,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林作川。上诉人郑文光因与被上诉人刘胜贵、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文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