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973号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号雅宇豪苑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40987838。法定代表人:周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才,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程,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