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刘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1号申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果松镇果松委*组。被执行人:刘巍,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刘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巍自动履行劳务费37450元,于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刘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志华案件受理费736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