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大鹏、黄爱国、刘自兵、王达、向安旭诉被告建平县正兴铁选厂、吕辉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鹏,黄爱国,刘自兵,王达,向安旭,建平县正兴铁选厂,吕辉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585号原告雷大鹏原告黄爱国原告刘自兵原告王达原告向安旭被告建平县正兴铁选厂被告吕辉宇(实际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大鹏、黄爱国、刘自兵、王达、向安旭诉被告建平县正兴铁选厂、吕辉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国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