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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秋仙、周世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秋仙,周世勇,曹国栓,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吕秋仙,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周世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曹国栓,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安徽徽州经济开发区城北片),组织机构代码55632695-4。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摇铃秀水景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2991-8。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摇铃秀水景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6078-7。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吕秋仙、周世勇与曹国栓、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山依元服饰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民名下价值3946620元的财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