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124荣盘娥与高永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盘娥,高永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124号原告荣盘娥,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岩,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党,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盘娥诉被告高永党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荣盘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盘娥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盘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荣盘娥承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