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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与大庆石油管理局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5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张铁匠。法定代表人于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有冬,系该单位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城管岗罚字[2016]第160901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阎国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柏艳、王君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被执行人十五日内缴纳因不履行大庆市红岗区萨大路卫生保洁义务而被处罚的70万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70万元及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行政罚款70万元及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阎国君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宗彩凤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