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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二片、唐书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二片,唐书国,范素忠,范黄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片,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峰,石家庄市新乐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书国,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素忠,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峰,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范黄毛,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二片因与被上诉人唐书国、范素忠、原审第三人范黄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对范黄毛与唐书国之间的买卖关系尚未查实,其二人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行为以及二者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履行情况等均需进一步查实后依法妥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二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